甘肃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十二条有效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