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标注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紧急情况下,具备应急避难条件的学校、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指令提供有关设施和场地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