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暴雨灾害抢险救援资金保障机制,设立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依法依规简化财政资金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值班值守、转移避险、应急救援所需资金。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资金分配、管理与监督。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