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松材线虫病疫情调查,及时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调查情况:
(一)国有林场负责其经营管理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疫情调查;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疫情调查;
(三)各类开发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疫情调查;
(四)城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绿化范围内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疫情调查;
(五)交通运输、铁路部门配合公路、铁路用地范围内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疫情调查。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