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路、铁路、水运、邮政、民航和其他从事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运递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