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林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封存、没收、销毁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