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林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封存、没收、销毁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