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检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