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按照设计规范和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配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