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边角空地、高架桥下、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公共区域,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利用符合条件的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区域设置停车场或者施划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