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交通发展和停车需求,确定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城市发展和道路交通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评估、调整。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