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安排停车场建设用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中心城区旧城改造应当规划预留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