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养犬管理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