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养犬管理按照限养区和非限养区实行分区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限养区,其他区域为非限养区。

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