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但盲人饲养的导盲犬和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的扶助犬除外。大型犬的标准和烈性犬的名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