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限养区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限养区,但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度残疾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