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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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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管理
第十六条
有效
在非限养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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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