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二)为犬只束犬绳,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三)不得由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单独牵引;(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