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养犬实行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部门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申请养犬登记。公安部门可以在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养犬登记服务场所,方便养犬人在同一场所办理养犬登记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