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工作职责或者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二)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三)具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