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作职责或者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

(二)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

(三)具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

(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