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一般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固定住所;(三)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