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户籍人员、享有本市公共服务权益的其他人员均可申领、使用社会保障卡。

享有本市公共服务权益人员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确定或者认定。

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同步申领并应用电子社会保障卡。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