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确定依托社会保障卡整合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有关部门不再发放功能重复的卡证。国家和省、市另有发卡证要求的,融合使用。已经发放其他卡证的,逐步实现过渡融合。

前款规定以外的领域适合使用社会保障卡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可以使用社会保障卡替代有关部门发放的卡证。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