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分步实施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优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应用环境,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以及应用系统的建设、对接、维护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相关应用的服务管理工作。
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合作金融机构等单位配合做好社会保障卡的申领、使用、挂失、解挂、补换、注销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