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的保护,建立城市供水安全和应急管理协调机制,保证城市供水安全。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