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城市供水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使用引江水,合理使用地表水,严格控制使用并保护地下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除确需保留的热备水源或者不可替代水源外,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