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行政、公安、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