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水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并适时修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城市供水事件造成的损害。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各类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