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城市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