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