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供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