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