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用水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或者庭院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

(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改变用水性质;

(三)擅自拆装及调整结算水表,毁坏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或者干扰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正常计量;

(四)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五)在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相连的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安装影响正常供水的其他设施;

(六)擅自在水表井、阀门井内接装水管或穿插其他管道;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用水行为。

有前款行为,能够确认非法取水量的,按确认的非法取水量收取水费;不能确认非法取水量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非法取水时间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费;实际非法取水时间不能确定的,居民用水按照六十日、每日两小时计算,其他类别用水按照一百八十日、每日营业时间或者工作时间计算。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