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七章 城市用水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城市公用事业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确需使用城市供水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取水,并计量交费。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