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安全、连续用水;

(二)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

(三)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

(四)查询停止供水原因、恢复供水时间;

(五)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水单位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