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用水性质分类定价。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

本市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者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