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供水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为用户安装检定合格的结算水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或者到期轮换。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经检定,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承担相关费用,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结算水表长期损坏无法计算用水量的,由供水单位按照该用户水表损坏前三个月用水量平均值计算用水量收取水费。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