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供水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状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