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供水单位对城市供水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