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征求供水单位意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承担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