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计划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更换设备。当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
供水单位在抢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抢修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公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供水单位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