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城市供水设施(不含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的划分:
(一)结算水表在建筑物外(含趸售用户)的,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及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负责管理维护;
(二)结算水表在建筑物内的,以建筑物外第一个闸门为界,闸门以外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闸门以内由用户负责管理维护;
(三)供水单位安装的结算水表,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四)住宅小区或者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用户负责管理维护。
新建居民住宅,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费用按照管理维护责任由供水单位或者用户承担。用户可以委托供水单位负责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签订合同进行约定。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