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改造工程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供水单位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

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安装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