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城市供水工程的,用水建设方案应当征求城市供水、卫生健康、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意见。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