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协同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编制城市水厂、供水管网等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结合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对城市供水相关设施规划布局做出统一安排。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