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因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设施遭受严重损坏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全市或者跨县(市、区)范围内无法供水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造成县(市、区)范围内无法供水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供水应急措施,供水单位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采取供水应急措施时,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