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和水质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城市供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将监测数据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通报。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标准。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