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供水水源发生突发性污染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将监测数据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通报。供水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标准。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