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