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代表在参加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安排的视察活动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同有关国家机关联系,及时作出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