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安排和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活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通过现场察看、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可以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