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